吞12億蓋豪宅 101前董座逆轉輕判*
轉載自:
蘋果日報
高院認未施詐 改1年11月被罵翻
2015年10月28日 04:00
101前董座林鴻明(左圖)被控掏空中聯(右圖)等公司資產,二審逆轉改輕判。資料照片
【綜合報導】宏國關係事業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十年前,趁集團旗下金尚昌公司繳不起貸款時,以人頭公司低價買回銀行對金尚昌的債權,取得金尚昌用於抵押的土地蓋豪宅,獲利十二億元全私吞,一審林男被依詐欺等罪重判九年半、併科罰金兩億元,但高院昨以查無詐術、有合理商業目的等理由,改依偽造文書、《證交法》等罪輕判林男一年十一月。
林鴻明(五十九歲)是三重幫大房第二代長子,曾任台北一○一大樓董事長,本案源於一九九八年間,金尚昌前身林三號公司以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、米蘭段兩批共七十二筆地,向中聯信託貸款共十八億多元,二○○一年起金尚昌繳不出本息,隔年被列為呆帳催收。
「具合理商業目的」
檢方原先起訴指控,當時宏國也是中聯大股東,林涉嫌規避不良債權不可賣給關係人的規定,找白天鵝建設代為出面,向中聯以十二億元買回金尚昌債權,再以一百萬元把債權轉賣給虛設的啟揚資產公司,之後再主導金尚昌召開董事會,決議「以物抵償」把土地過戶給啟揚抵債,由啟揚跟建商合建「藍海」等豪宅,獲利十二億元全私吞。
一審認定林違反對公司及股東的善良管理人義務,藉第三人向中聯低價買金尚昌債權,使金尚昌喪失土地開發巨大利益,依特別背信等罪重判。
但高院認定,林男買得債權過程,「難謂有施用詐術之手段」,且之後把土地過戶還債,「抵償價額公平合理,且具有合理商業目的」,判決林僅因虛設公司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以及《證交法》財報不實等罪。法院同時從本月底解除對林男的出境、出海限制。
林鴻明目前另因涉掏空中聯二十四億元,與弟弟林鴻道遭台北地檢署偵辦,檢察官正針對弊案金流展開最後清查。對於涉掏空十二億元的舊案獲改輕判,宏國關係事業公關經理周湘琳昨轉述林的話:「等收到正式判決書再進一步回應。」檢方表示收到判決會審慎研究是否上訴。
網友:台灣好污錢
昨《蘋果》即時報導本案後,網友幾乎一片罵聲,有人嘆:「難怪台灣污錢的人斷不了!」也有人虧司法:「一審重判,二審減半。」隨即被人糾正:「不只減半,只剩下六分之一而已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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